2023 年 11 月,江苏某酒业公司以 360 元售价卖出的一盒安吉白茶,在四个月后引发了一场关于行政执法尺度的激烈讨论。这盒生产日期为 2022 年 1 月、保质期 18 个月的茶叶,被消费者投诉过期后,当地市场监管局历经听证等法定程序,于 2024 年 7 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5 万元的处罚决定。当公众以为这是食品安全监管 “零容忍” 的常规操作时,某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—— 以 “小过重罚” 为由撤销原处罚,责令重新处理。
这场处罚与复议的 “博弈”,恰似一面棱镜,折射出我国市场监管领域法治进阶的清晰轨迹。在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的共识下,如何把握惩戒力度与包容温度的平衡,成为摆在执法者面前的重要考题。
法理碰撞:5 万元罚款为何站不住脚?
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并非 “无法可依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,生产经营过期食品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即便从轻处罚,5 万元也处于法定幅度内。但区政府的复议决定,恰恰戳中了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 —— 过罚相当。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早已明确:“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。” 反观本案,酒业公司的违法情形存在三个关键从轻情节:涉案茶叶仅一盒,数量极少;经查实系初次违法,无不良记录;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或其他危害后果。正如复议机关所指出的,即便适用了从轻条款,5 万元罚款与 360 元货值、轻微违法情节之间仍存在明显失衡,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本意。
这种失衡在同类案例中更显突出。湖北蕲春某超市因货架上混放 26 元过期食品被罚 1 万元,最终经检察监督改为不予处罚;广西某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但检测合格的医疗探头,原 202.5 万元罚款经复议被撤销。这些案例共同印证一个法治共识:合法的处罚未必等同于合理的处罚,机械适用法条只会背离法治精神。
尺度把握:食品安全监管的 “刚” 与 “柔”
撤销 5 万元罚款,绝非对过期食品的 “纵容”。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,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。文昌法院近日强制执行的案例中,某杂货店因售卖 17 瓶过期酒被罚 5000 元,在店主拒不履行后,法院迅速裁定强制执行,彰显了对恶意违法的零容忍态度。
可见,执法尺度的差异,本质上是对违法行为性质的精准区分。当经营者存在主观恶意、批量销售过期食品或造成实际危害时,严厉处罚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必然选择;但对于初次违法、情节轻微且及时整改的主体,过度处罚不仅难以实现惩戒效果,更可能对市场主体造成不必要的冲击。江苏此次发布典型案例的深意正在于此:通过明确 “轻微违法” 的认定标准 —— 初次违法、危害轻微、及时改正,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可操作的裁量标尺。
这种 “分类施策” 的监管逻辑,与司法部强调的 “包容审慎监管” 理念高度契合。在共享经济、小微企业等领域,执法机关需避免 “一刀切” 式处罚,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与社会危害,才能实现监管效果与营商环境的双赢。
复议价值:法治营商环境的 “纠错机制”
区政府的复议决定,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彰显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价值。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 “主渠道”,行政复议在本案中精准发挥了纠偏功能,通过撤销不当处罚,规范了涉企执法行为。
这种纠错机制的价值在辽宁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案中同样凸显。当地执法部门因误判海域级别,作出 1082 万元罚款,经行政复议查明事实后,不仅纠正了本案处罚,还主动梳理并改正了另外 5 起同类错误案件。从江苏的茶叶案到辽宁的海域案,行政复议正成为规范行政执法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。它既防止了执法权的滥用,也让企业感受到法治的确定性 —— 只要合法合规经营,就无需担心 “动辄得咎”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,仅 2024 年以来,全国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检察监督,已纠正涉企 “小过重罚” 案件 2300 余件,推动建立健全执法裁量基准 180 余项。这些数据背后,是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生动实践。
结语:在精准监管中守护双重底线
360 元茶叶引发的 5 万元罚款争议,最终以撤销处罚画上句点,但留给执法者的思考远未结束。食品安全的底线必须坚守,这是保障民生的 “硬要求”;执法尺度的精准必须把握,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 “软支撑”。
江苏三地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的举动,为全国市场监管提供了重要示范:将 “过罚相当” 原则细化为可感知的裁量标准,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。当执法者既能对恶意违法者亮出 “利剑”,也能对轻微违法者给予 “容错”,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真正彰显。
这场法治实践的进阶,最终指向的是一个更成熟的治理格局 —— 在守护公众健康与激发市场活力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,让每一次执法都成为法治精神的生动诠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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